第一条 为加强学术管理行为,保障学术决策的规范性和科学性,结合玉山县博物馆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由玉山县博物馆具有副研究员以上职称专业人员和外聘专家组成,是玉山县博物馆的最高学术审议、评定与咨询机构,致力于发扬学术民主,开展学术交流,弘扬学术道德,提高人才培养与研究的水平,促进玉山县博物馆文物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 工作职能:
1、对玉山县博物馆发展规划、科学研究、重点学科领域和方向、科研团队、基地建设等重大事项提出建议和意见。
2、指导、监督玉山县博物馆学术研究发展规划的实施。
3、审议和推荐玉山县博物馆申请的社科类国家和省部重点科研项目。
4、评估科研人员科研成果,审议、推荐各类省部级以上优秀科研成果奖;组织学术活动,推进学术交流和科研合作。
5、完成玉山县博物馆理事会、馆长委托的其他学术工作。
第四条 组织构成:
1、学术委员会主任由分管副馆长担任;委员人数由玉山县博物馆会议决定;设秘书一名。
2、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有副教授或副研究员以上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在本学科领域具有较高学术造诣和重要影响;为人正派,办事公道,具有全局观念和履职能力,热心参与学术委员会组织的有关学术工作。
3、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由本馆各方面学术带头人和外聘文博或相关专家组成。
4、每届学术委员会委员由玉山县博物馆馆务会议通过并发文,任期四年,可以续聘。委员因退休、离岗连续一年以上或其他原因需要更换时,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建议,替换委员的资格和聘任按本条程序办理。
第五条 工作规则:
1、决定重大事宜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在学术问题上,注意尊重少数人的意见。在必要时,也可组成专门的评委会或鉴定小组等临时性组织。
2、委员因故缺席,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同意可派代表列席委员会会议,但无表决权。连续三次以上缺席(因事请假并经批准通过除外)经学术委员会提出意见,由玉山县博物馆馆务会议同意可由同学科的学术带头人更换。
3、评议、评审有关学术问题时,可根据需要邀请学术委员会以外的相关专家列席。
4、根据学科发展情况,学术委员会可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跨学科的讨论、审议工作。
第六条 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